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计算机软件登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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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务介绍

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简介

  计算机软件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之一。为了进一步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,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,国务院于2001年12月12日公布了新的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》,该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。该条例明确并具体规定了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。

  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。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主体包括享有著作权的开发者或通过转让、继承或受让等方式取得著作权的其它权利所有人。因为中国已加入了伯尔尼公约,所以当一件计算机软件在该公约的一个成员国完成后,它的著作权将自动在中国得到保护。但是,对一件在非成员国完成的计算机软件,如需在中国保护其著作权,该软件必须先在一个成员国发表。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。软件是合作开发的,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,保护期为软件首次发表后50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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